魏朝文与普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罗成虎、罗成相等4人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7
原告魏朝文,贵州省普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魏天宇,贵州省普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魏儒林,贵州省盘县人,系普安县雪浦乡雪浦乡村委会推荐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毛仕诚,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官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化虎,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罗成虎,贵州省普安县人。

第三人罗成相,贵州省普安县人。

第三人罗情妹,贵州省普安县人。

第三人杨祖飞,贵州省普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维强,贵州省普安县人,系第三人杨祖飞之孙,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引,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朝文不服被告普安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罗成虎、罗成相、罗情妹、杨祖飞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朝文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朝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朝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朝文承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常维进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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