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魏天宇,贵州省普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魏儒林,贵州省盘县人,系普安县雪浦乡雪浦乡村委会推荐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毛仕诚,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官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化虎,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罗成虎,贵州省普安县人。
第三人罗成相,贵州省普安县人。
第三人罗情妹,贵州省普安县人。
第三人杨祖飞,贵州省普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维强,贵州省普安县人,系第三人杨祖飞之孙,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引,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朝文不服被告普安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罗成虎、罗成相、罗情妹、杨祖飞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朝文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朝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朝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朝文承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常维进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