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宋正宇,系安龙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大道。
负责人王征宇,系该大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林不服被告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林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江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江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江林承担。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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