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人民医院与安龙县人民政府、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戴思琴、袁定统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7
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谢勇,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余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寅,贵州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贾启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印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孟正武,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龙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祥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新,贵州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戴思琴,贵州省安龙县人,系袁国敏之母。

第三人袁定统,贵州省安龙县人,系袁国敏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光照,贵州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不服被告安龙县人民政府、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戴思琴、袁定统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与第三人戴思琴、袁定统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在本案诉讼期间,与第三人戴思琴、袁定统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一致协议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承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王选新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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