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谢勇,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余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寅,贵州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贾启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印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孟正武,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龙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祥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新,贵州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戴思琴,贵州省安龙县人,系袁国敏之母。
第三人袁定统,贵州省安龙县人,系袁国敏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光照,贵州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不服被告安龙县人民政府、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戴思琴、袁定统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与第三人戴思琴、袁定统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在本案诉讼期间,与第三人戴思琴、袁定统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一致协议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龙县人民医院承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王选新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培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