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文凤,贵州省兴仁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清胜,贵州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普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贵,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超荣、唐文凤诉被告普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白超荣、唐文凤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承诺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超荣、唐文凤起诉后,以被告承诺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超荣、唐文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超荣、唐文凤共同承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王选新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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