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恩沛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6
原告梁恩沛,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谦,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恩沛诉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梁恩沛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恩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恩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恩沛承担。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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