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会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6
原告马学会。

委托代理人唐国均,系原告马学会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龙甫,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连引、江永林,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会不服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疾病会诊意见一案中,原告马学会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学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学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学会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洪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余 燕

二○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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