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景晓川,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雄,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雄,该局党组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蒋先雄,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姜刚,普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普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毛仕诚,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邓天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杜昌飞,贵州省普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倩,贵州省普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家敏,贵州省普安县人。
第三人普安县盘水镇云盘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唐春,女,贵州省普安县人,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友不服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普安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杜昌飞、普安县盘水镇云盘社区居民委员会变更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周家友与第三人杜昌飞达成和解,且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已撤销《关于变更普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周家友签订的〈县城城东新区征收土地协议书〉内容的决定》,普安县人民政府已撤销其作出的复议决定,故原告周家友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家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家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家友承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王选新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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