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穆富国,局长。
被执行人兴义市创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燕,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于2014年 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兴林罚决字(2014)第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于2014年 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撤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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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维文
审判员 陈 洪
审判员 詹仁海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舒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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