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穆富国,局长。
被执行人贵州林荣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礼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申请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兴林罚决字(2014)第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兴义市林业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洪
审判员 周祥红
审判员 詹仁海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舒其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