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雄,该局党组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张华泽,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增凯,普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普安县盘水镇云盘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唐春,女,贵州省普安县人,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诚不服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普安县盘水镇云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忠诚于2015年9月24日以与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诚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诚承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王选新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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