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义德与兴义市鲁布革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6
原告胡义德。

委托代理人李怡,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义市鲁布格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红艳,镇长。

第三人胡祖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义德不服被告兴义市鲁布格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胡义德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义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义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义德承担。

审判员  陈 洪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舒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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