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尚礼诉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6
原告杜尚礼。

委托代理人杜平泽,系杜尚礼之孙。

委托代理人赵福兴,系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天洋,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系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姜朝国。

委托代理人赵永龙,系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尚礼不服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尚礼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尚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尚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尚礼承担。

审判长  刘 丹

审判员  陈 洪

审判员  周祥红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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