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帮会。
委托代理人陈兰、李锐(实习律师),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方针,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德春,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兴义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机构。
经营者周星宇,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朝峄,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国、蒋帮会诉被告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兴义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机构不予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余文国、蒋帮会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文国、蒋帮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文国、蒋帮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文国、蒋帮会承担。
审判员 陈 洪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舒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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