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鱼泉镇金桥村当湾村民组与湄潭县鱼泉镇人民政府、湄潭县人民政府及刘国财不服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案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8:05
原告湄潭县鱼泉金桥村当湾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陈守军,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奇伦,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湄潭县鱼泉镇人民政府。住址:湄潭县鱼泉镇鱼合村。

法定代表人周飞,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林。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书贵。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湄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勰,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伸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国财(曾用名刘国才),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鱼泉镇金桥村当湾村民组诉被告湄潭县鱼泉镇人民政府、被告湄潭县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刘国财不服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二被告已自行撤销了《鱼府决【2014】1号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湄府行复(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告遂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撤销了行政行为而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湄潭县鱼泉金桥村当湾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正勇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陈建容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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