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任廷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超,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陈洪江,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龙泉镇,务农。
被申请人丁红,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龙泉镇,务农。
申请人凤冈县卫计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其在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凤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01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陈洪江、丁红执行其所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共计35 200元。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该案征收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凤冈县卫计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冈县卫计局撤回审查执行凤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01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正勇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陈建容
二 ○ 一 五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