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超诉湄潭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纠纷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8:04
起诉人李平超,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起诉人李平超诉称,起诉人李平超于1964年8月参加教育工作,系人民教师。1982年8月,湄潭县人民政府以起诉人李平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开除起诉人李平超公职。起诉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湄潭县人民政府撤销对起诉人李平超的开除公职处分,赔偿起诉人李平超精神损失费100万元、补给工资(生活费)180万元、信访补助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人李平超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虽经本院说明上述理由,但起诉人李平超仍坚持起诉湄潭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平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乾 武

审判员  黄 万 铁

审判员  艾 慧  

二 ○ 一 五 年 六 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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