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冉从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形余,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余庆县白泥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蒋勇,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夏著荣,余庆县白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杨正儆,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省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余庆县白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正儆不服行政批复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而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正勇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陈建容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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