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何兴武、李义平行政征收案审查裁定书

2016-08-30 18:03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泉镇。组织机构代码:00952XXXX。

法定代表人任廷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超,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何兴武,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

被执行人李义平(曾用名李丽平),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凤冈县卫计局)于2015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何兴武、李义平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凤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1002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何兴武、李义平执行其所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共计31 200元。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该案征收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凤冈县卫计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冈县卫计局撤回审查执行凤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0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东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陈建容

二 ○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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