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任廷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超,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向飞,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
被执行人廖明霞,女,1989年8月26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何坝镇。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凤冈县卫计局)于2015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刘向飞、廖明霞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凤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1002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刘向飞、廖明霞执行其所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共计35 200元。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该案征收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凤冈县卫计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冈县卫计局撤回审查执行凤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00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东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陈建容
二 ○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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