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花,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湄江镇。系原告谭天力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叶常颖,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永,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湄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湄潭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吴莉容,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党平,系湄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普权,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梦娇,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贵州大榕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塔坪依江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8411XXXX。
法定代表人王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谭天力、兰花诉被告湄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贵州大榕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登记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以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而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天力、兰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正勇
审 判 员 安雪琴
人民陪审员 陈建容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李亚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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