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与曹明义、何双义、何立明、何凤先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3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钟正萌,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明义,女,汉族。

被执行人何双义,男,汉族。系曹明义之子。

被执行人何立明,男,汉族。系曹明义之子。

被执行人何凤先,女,汉族。系曹明义之女。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对曹明义、何双义、何立明、何凤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区府征补决字[2014]第23号《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五项,即腾让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居某某组房屋交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验收后拆除。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王 珏

审判员  罗文渊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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