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党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波。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吴某某、冯某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遵红人口计生征决字103[2014]第(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冯某某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2536元。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罗文渊
审判员 张 萍
审判员 袁晶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鸿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