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谟丽与贵州省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2
原告周谟丽,女,汉族,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卓,重庆市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太平,重庆市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路斌,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谟丽诉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周谟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谟丽负担。

审判长  王 珏

审判员  邓余光

审判员  喻荣堂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雷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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