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苏某甲,男,汉族,系起诉人苏某之父。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收到起诉人苏某提交的行政诉状及相关材料,诉请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撤销遵市汇公(法)决字(2009)第5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因苏某实施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9年5月12日送达给苏某,苏某未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苏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罗跃谊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韦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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