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军平,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闵宗显,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玲慧,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贵诉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明贵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二项行政赔偿请求,即申请撤回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66258.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申请撤回一项诉讼请求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贵撤回要求被告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赔偿原告李明贵经济损失1266258.00元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罗文渊
审 判 员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邓余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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