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康忠莲,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路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卓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第三人卓光昭,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青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确认一案中,原告罗青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罗青承担。
审 判 长 罗文渊
审 判 员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邓余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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