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全孝与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2
起诉人刘全孝,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刘全孝提交的行政诉状及相关材料,诉请遵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作为义务,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政策及生活补贴政策,依法为其调整工资及增补生活补贴费共计44083.00元。

本院认为,起诉人刘全孝系国家机关退休工作人员,其诉请属于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2003)行他字第5号的规定,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5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全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王丽琴

审判员  罗跃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韦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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