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福兴商住楼A栋五单元一层二号。
法定代表人蒋家希。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起诉人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行政诉状及相关材料,起诉人于2015年10月9日补充了相关材料,诉请:1、判令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对福兴商住楼的购房业主停止办理国土使用证;2、判令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兴商住楼的购房业主停止办理房产证;3、判令遵义市国土资源局、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未对起诉人作出行政行为,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之规定,起诉人请求判令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对福兴商住楼的购房业主停止办理国土使用证;判令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兴商住楼的购房业主停止办理房产证,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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