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钟正萌,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盛先,女,汉族,遵义市人。
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审查并执行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区府征补决字(2014)第0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被申请人立即腾让其所有的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的房屋,并交付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验收后拆除。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王 珏
审判员 罗文渊
审判员 张 萍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雷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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