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冉光鹏、陈柱莲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0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党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冉光鹏,男,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陈柱莲,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冉光鹏、陈柱莲违法生育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遵红人口计生征决字006[2015]第(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冉光鹏、陈柱莲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94347元。

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罗文渊

审判员  张 萍

审判员  刘 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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