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肖晓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0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红花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田春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奕,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治国,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肖晓峰,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肖晓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红工商处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王 珏

审判员  罗文渊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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