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与杨大城房屋征收补偿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0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钟正萌,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大城,男,贵州省遵义市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对杨大城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区府征补决字[2015]第7号《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腾让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某居某某某组房屋交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验收后拆除。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法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审查。

本院认为,因房屋征收问题涉及到被执行人的根本利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如能达成协议解决将是最佳途径,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调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应对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审判长  王 珏

审判员  罗文渊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鸿娅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