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与谭顺发房屋征收补偿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0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钟正萌,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谭顺发,男,贵州省遵义市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对谭顺发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区府征补决字[2015]第5号《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腾让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某居某某某组房屋交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验收后拆除。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友好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的申请,于2015年8月11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查。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故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王 珏

审判员  罗文渊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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