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江诉遵义市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59
原告陈有江,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董再国,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彪,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公安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晓渝,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局法制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张岿,该局法制支队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江诉被告遵义市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有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遵义市公安局已同意受理复议申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有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有江承担。

审 判 长  罗文渊

人民陪审员  王凤革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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