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天清诉桐梓县小水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59
原告饶天清,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小水乡同盟村苏家坝组26号。

被告桐梓县小水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登伟,乡长。

原告饶天清诉被告桐梓县小水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饶天清于2015年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天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天清负担。

审 判 长  彭兰娟

审 判 员  姚宏图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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