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桐梓县小水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登伟,乡长。
原告饶天清诉被告桐梓县小水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饶天清于2015年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天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天清负担。
审 判 长 彭兰娟
审 判 员 姚宏图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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