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福诉桐梓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59
原告王华福,男,194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水井村陈家寨组6号。

被告桐梓县公安局,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邓小彬,局长。

原告王华福诉被告桐梓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王华福于同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华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华福负担。

审 判 长  彭 兰 娟

审 判 员  姚 宏 图

人民陪审员  王 六 伦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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