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大康诉桐梓县水坝塘镇人民政府确认婚姻无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59
原告梁大康,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水坝塘镇马井村坪岩组8号。

委托代理人娄方智,桐梓县水坝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梓县水坝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体强,镇长。

原告梁大康诉被告桐梓县水坝塘镇人民政府确认婚姻无效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原告梁大康于2015年1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大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大康负担。

审 判 长  彭兰娟

审 判 员  姚宏图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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