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璨、张年丰等8人不服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公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58
原告张璨,女,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原告张年丰,男,1954年6月6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原告罗利东,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原告刘泽容,女,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原告梁根玉,男,1976年9月20日,汉族,住赤水市。

原告何登华,男,1958年6月8日,汉族,住赤水市。

原告赵良均,男,1944年11月20日,汉族,赤水市。

原告李彦颖,女,1971年12月25日,汉族,赤水市。

诉讼代表人张璨,女,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诉讼代表人张年丰,男,1954年6月6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赤水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锡莲,主任。

委托代理人匡子珍,文华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原告张璨、张年丰等8人不服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2014年9月15日《公示》(推荐瀑都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璨、张年丰等8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璨、张年丰等8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璨、张年丰等8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璨、张年丰等8人承担。

审 判 长  李维兴

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丛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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