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白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赤水市白云乡白云街。
法定代表人肖彦彬,乡长。
委托代理人夏明贵,白云乡政府综治办负责人。
第三人穆荣柱,男,1949年11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穆荣德,男,59岁,汉族,系赤水市白云乡林业站工作人员。
原告穆先辉不服赤水市白云乡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穆先辉与穆荣柱之间堰田边山林边界的处理决定》(白府发[2014]37号),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白云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自行撤销《关于穆先辉与穆荣柱之间堰田边山林边界的处理决定》(白府发[2014]37号),为此,原告穆先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穆先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先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穆先辉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李维兴
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丛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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