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菊林诉被告桐梓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57
原告蒋菊林,女,汉族,1988年12月18日生,湖北恩施人。

委托代理人刘晓盛,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付攀,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桐梓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永霞,桐梓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蒋菊林诉被告桐梓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4年6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以被告桐梓县民政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桐梓县民政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法律事实的发生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菊林负担。

审 判 长  姚宏图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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