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屠金伟,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桂林,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官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三财,系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桐梓县大河镇大河煤矿。
负责人张磊,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元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原告吴尚清诉被告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本院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尚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尚清负担。
审 判 长 姚宏图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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