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尚清诉被告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57
原告吴尚清,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

委托代理人屠金伟,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桂林,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官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三财,系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贵州耀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桐梓县大河镇大河煤矿。

负责人张磊,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元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原告吴尚清诉被告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本院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尚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尚清负担。

审 判 长  姚宏图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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