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潘社莲,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杨和平。
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雷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雷国土资罚字[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收到本案全部材料,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并于同日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进行公开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杨和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3年12月在雷山县某镇占地建房,占地面积448.7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杨和平在法定期限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0月2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作出州国土资行复决[20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国土地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政处罚内容,未在规定时限内拆除非法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申请执行人为支持自己的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雷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2、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发现并阻止违法行为现场照片;3、雷山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4、雷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案件会审记录;5、法律文书呈批表;6、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法律文书呈批表;7、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登记表;9、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0、法律文书呈批表;1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2、关于限期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的催告及送达回证;13、申请书、关于对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复函;14、杨和平户违法占地现状、向杨和平户下发法律文书现场照片;15、调查笔录;16、某镇某村某组杨和平建房占地草图;17、西江土地面积补偿;18、户籍证明;19、行政复议决定书;20、法律文书呈批表;21、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被执行人杨和平在我院依法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行政执行案件受理、听证、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告知书后没有提出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杨和平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12月在雷山县某镇占地建房,占地面积448.75平方米。2013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杨和平送达雷国土资执通字[2014]第98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停止建筑行为, 2014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雷国土资罚告字[2014]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4年6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杨和平,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14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国土地资源局作出雷国土资罚字[2014]第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杨和平送达。后被执行人杨和平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内容,2014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下达雷国土资催告[2014]5号《关于限期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的催告》。被执行人杨和平户仍未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0月2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作出州国土资行复决[20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维持了雷山县国土地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2014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国土地资源局向我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国土地资源局具备查处被执行人杨和平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杨和平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调查笔录、房屋建筑照片、发现并阻止违法行为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其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国土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因此,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雷国土资罚字[2014]第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拆除被申请人非法占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雷国土资罚字[2014]第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杨和平在雷山县某镇的非法占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拆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章义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吴晓飞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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