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吉章行政其他诉讼不予受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17:53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吉章,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4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代理人赵耀,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卓,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吉章不服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因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湄潭段)坟墓的搬迁问题,于2013年11月18日与湄潭县洗马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坟墓搬迁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起诉人与洗马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坟墓搬迁协议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上诉称,由于道安高速占地需要搬迁李吉章父亲的坟地,但湄潭县人民政府没在对该坟地的搬迁提出合理的搬迁赔偿方案,以至于上诉人无法接受其补偿方案,更没有接受坟地搬迁补偿款。湄潭县洗马镇人民政府不经李吉章同意,也未向上诉人支付坟地搬迁补偿款就进行强制搬迁的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行为。湄潭县洗马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依法行政的实体性原则和《行政法》程序性原则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其行为违法,且在违法的执法过程中严重侵犯了李吉章的利益,也伤害了李吉章及家人的感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搬迁李吉章家祖坟。李吉章家位于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的祖坟四座、袁家房子的祖坟4座,位于新场地村河毛溪的祖坟2座,由李吉章签订了搬迁协议,领取补偿款,对上述坟墓的搬迁补偿,李吉章无异议。李吉章家位于湄潭县洗马镇新场地村河毛溪的另外5座祖坟(含李吉章家父亲坟墓)由李吉章之兄李吉生于2013年11月18日与洗马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坟墓搬迁协议》,并领取补偿款。由于李吉生与洗马镇人民政府已达成《坟墓搬迁协议》,故李吉章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应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大刚

审 判 员  彭 莉

代理审判员  张 林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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