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田维娟,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庆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谭诤,县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阮兴志。
上诉人谭在禄因撤销颁证一案,不服湄潭县人民法院(2013)湄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湄潭县人民法院(2013)湄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将案件发回湄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黎光勇
审判员 宋 毅
审判员 漆文宏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欧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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