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在禄与余庆县人民政府、阮兴志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颁证纠纷行政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17:53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在禄。

委托代理人田维娟,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庆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谭诤,县长。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阮兴志。

上诉人谭在禄因撤销颁证一案,不服湄潭县人民法院(2013)湄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湄潭县人民法院(2013)湄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将案件发回湄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黎光勇

审判员  宋 毅

审判员  漆文宏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欧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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