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沈玉潮,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秉清,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继刚,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荣亮不服遵义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王荣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玉潮,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继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遵义市人民政府将王荣亮的信息公开申请转遵义县住建局办理。2014年5月26日,王荣亮以遵义市政府已将其信息公开申请转遵义县住建局办理,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荣亮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荣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亮负担。
审 判 长 黎光勇
审 判 员 漆文宏
代理审判员 方 兵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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