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亮诉遵义市人民政府驳回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7:53
原告王荣亮。

委托代理人沈玉潮,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秉清,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继刚,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荣亮不服遵义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王荣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玉潮,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继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遵义市人民政府将王荣亮的信息公开申请转遵义县住建局办理。2014年5月26日,王荣亮以遵义市政府已将其信息公开申请转遵义县住建局办理,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荣亮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荣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亮负担。

审 判 长  黎光勇

审 判 员  漆文宏

代理审判员  方 兵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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