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冰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真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 永,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局长。
上诉人黄琳琳、黄冰冰因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案,不服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道行初字第1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道行初字第10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晓东
审判员 黎光勇
审判员 漆文宏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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