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邹启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毅,系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人民政府镇长。
第三人覃仁生。
上诉人黄文太与被上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覃仁生因林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务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务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待重审时一并明确。
审判长 朱晓东
审判员 黎光勇
审判员 漆文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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