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深溪肉禽综合加工厂诉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颁证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7:53
原告遵义市深溪肉禽综合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赵晓光,厂长。

委托代理人丁汉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海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继锋,区长。

第三人遵义市顺亿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敏,经理。

原告遵义市深溪肉禽综合加工厂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遵义市顺亿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撤销颁证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审查决定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深溪肉禽综合加工厂于2014年2月25日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深溪肉禽综合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深溪肉禽综合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义市深溪肉禽综合加工厂负担。

审判长  黎光勇

审判员  漆文宏

审判员  宋 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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