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晓光,厂长。
委托代理人丁汉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海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继锋,区长。
第三人遵义市顺亿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敏,经理。
原告遵义市深溪肉禽综合加工厂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遵义市顺亿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撤销颁证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审查决定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深溪肉禽综合加工厂于2014年2月25日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深溪肉禽综合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深溪肉禽综合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义市深溪肉禽综合加工厂负担。
审判长 黎光勇
审判员 漆文宏
审判员 宋 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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