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华不服不予受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17:53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文华,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道真自冶县,高中文化,个体职业。

上诉人黄文华不服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道行告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不清楚且结论不成立。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请求撤销(2014)道行告字第1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道真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2年10月19日对起诉人黄文华作出道真运政罚(2012)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已明确告知了起诉人黄文华对处罚决定不服,在60日内有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黄文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黄文华陈述其不知道有起诉的权利,至超时起诉的理由,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道真自治县运输管理所于2012年10月19日对上诉人黄文华作出道真运政罚(2012)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黄文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黄文华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故黄文华于2014年1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黄文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应采信。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任建毅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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