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区区长。
第三人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旧州村北街生产二组。
代表人金宜明,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成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胡兴成以其已就本案诉争的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兴成系认为被告作出的土地处理决定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需经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胡兴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兴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兴成负担。
审 判 长 杨 鲁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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